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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固体废物走私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6日 17:26  浏览:  作者:严浩  来源:保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打印正文

2014年11月14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固体废物走私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宣判。

根据检方指控,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谷某受他人指使为其从缅甸走私废蓄电池等物品到中国境内腾冲县。同月22日9时许,谷某邀约其侄子杨某各驾一辆车从缅甸入境,并在腾冲县猴桥口岸联检大楼办理入境手续,但未向海关申报所载货物,以此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固体废物。案发时,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工作人员从杨某驾驶的东风货车车厢内查获废蓄电池18.26吨、废铝材2.82吨和废易拉罐2.32吨,共计23.4吨。经腾冲县环境保护局鉴定意见证实查获的废铝材、废易拉罐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蓄电池属非特定行业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危险废物编码900-044-49,危险废物特性T(毒性),属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被告人谷某供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走私废物罪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没收所有被查获走私废物及使用的交通工具。

相关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实施时间:2005-04-01;生活中常见的危险废物:如,医疗废物、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机油等。

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公布部门:国家环保部,修改实施时间: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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