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开征环境保护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有所改善,但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清费立税”、促进企业强化环保具有重要作用,要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三、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一是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换。二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努力构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重点污染源征税,促进污染治理。三是在税政统一基础上,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设定幅度税额,并授权各省(区、市)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四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五、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环境保护税的税目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六、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一是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是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是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是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七、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以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作为税额上限,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八、云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云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2018年1月至12月,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主要考虑因素:一是考虑我省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战略定位。在现有排污费征收标准上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有利于凸显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发展定位,有利于表明我省坚持绿色发展的决心。二是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目前我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但局部地区环境问题突出。为保护好我省生态环境,需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额,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企业降污减排。三是考虑水污染治理是我省环境质量改善重点。设定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差别化税额,突出我省水污染是环境治理的工作重点。四是考虑纳税成本与污染治理成本相当。根据税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立法目的,企业的纳税成本逐步与污染治理成本相当,引导企业主动加大环保投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五是考虑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平稳过渡。2018年按照最低标准征收,2019年起提高税额标准,给企业一定的过渡期推进转型升级。
九、环境保护税的排放口计税是如何规定的?
税法所称的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十、云南省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是如何规定的?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主要考虑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确定的污染因子,已基本包含我省所排放的污染物项目。
十一、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十二、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税法规定了2项减税的情形:一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三、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模式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实际税收征管工作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依法负责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十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五、环境保护税的申报纳税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规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十六、环境保护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