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重点工作概述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一)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二)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情况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接待费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及购置费 六、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七、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八、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方针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3.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4.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5.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对市级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8.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9.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保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10.依法对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三同时”执行、污染减排、限期治理完成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对全市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管理工作进行稽查。
11.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项目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2.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内设8个正科级机构(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法规宣教信息科、污染控制科、环境影响评价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科、环境监察支队)和机关党总支。下设两个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分别为保山市环境监测站、保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保山市环境监测站为独立编制独立核算机构,保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属于独立编制机构但不属于独立核算机构(从2016年起,保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纳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作为一个预算单位‘账务合并')。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18年,市环保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坚持绿色发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动环保事业再上新台阶。
1.加强综合协调,着力于“三大行动”改善环境质量。大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是完成2017年度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基础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安全的行为,确保饮用水安全。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二是组织实施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督促各县(市、区)、园区完成2018年度各项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三是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完善龙川江、瓦窑河、蛮关河等重点流域水质监测、监控和预警。四是配合省环保厅认真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和《小湾电站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五是督促隆阳区、昌宁县组织实施东河、枯柯河水体达标方案。持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是加强协调指导,认真分析保山中心城区、腾冲市、昌宁县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及时预警预报,坚持每月向市政府报告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同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优良。二是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快施甸、龙陵县城空气自动站建设。三是持续推进大气污染减排工作,力争“十三五”硅冶炼企业基本建成烟气脱硫设施,水泥企业脱硝系统投运率80%以上,综合脱硝率不低于55%,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层层分解目标责任。指导、监督昌宁县橄榄河流域、腾冲市滇滩片区后甸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开展施甸县博盛有色金属电冶有限公司历史遗留场地、龙陵县勐糯镇芒关河沿岸污染区域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二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前期核实我市农用地详查点位1403个、划定详查单元173个,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底数,为下一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加强保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规范化管理,并协调做好处置中心的搬迁工作。使用云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转移报批系统,提高危险废物申报效率,落实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2.加强生态保护,深入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继续加大自然生态保护监管力度。严格执行《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管控措施,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并严格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市领导要求,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监管和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依法查处。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的认识,认真执行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强化自然生态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地方与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共建共管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自然生态和环境资源安全。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提档升级。严格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保山生态文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一是抓实保山市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市工作,力争2018年6月底前保山省级生态文明市和施甸省级生态文明县创建通过省级考核验收。二是组织完成《保山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规划》编制,通过省、国家评估,市政府颁布实施。三是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3.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着力维护环境安全。持续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以环境执法为根本,完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加大环境执法稽查力度,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各县(市、区)、园区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污染源现场监察、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信访投诉办理情况等进行稽查。加大环境投诉查处力度,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以及通过环境信访、12369环保热线、网上信箱等渠道受理的群众投诉,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限时办结,有力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和预警预报,提升重点风险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环境安全监管,持续开展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继续加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业务培训,督促冶炼、化工等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更新备案工作,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加大环境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我市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强化核与辐射安全。进一步健全我市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动态管理体系,配合国家、省厅加强对有辐射环境污染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服务涉源单位和购源单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加强放射源日常监管,要求各涉源单位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现放射源实物、许可证台账、监管系统信息“三统一”,进一步规范放射源安全管理,消除辐射安全隐患,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4.以绿色发展为指引,持续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家、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项目环境管理,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同时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分级管理办法,做好项目审批及上报工作。对已审批的项目认真配合做好环保“三同时”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在企业自行验收的相关规定出台后,指导开展验收工作。组织纳入强制审核名单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5.大力加强全民环保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监督。开展多种形式、适合公众参与的社会化宣传活动,健全完善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融合的环保宣教大格局。巩固好现有的宣传阵地,认真组织编辑《保山环境》杂志,进一步应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效能,创新拓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鼓励志愿服务,扩大环保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构建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治理体系。加强“数字环保”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数字环保”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效果。
6.强化能力建设,夯实环保工作基础。强化环境监测能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管及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强化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大环境监测数据应用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全市环境监测数据库,开展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分析、整理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及时发布环境监测信息,提高监测预警、预测水平。提升环保队伍整体素质。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力打造一支守纪律、敢担当的环保干部队伍;建立完善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升环保队伍整体素质,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单位共2个(保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016年已纳入局机关统一核算),下设1个单位,是保山市环境监测站。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3个;部分供给单位0个;特殊供给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个。截止2017年11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70人,其中:行政编制 34人,事业编制36人。在职实有66人,其中: 财政全供养 66人,财政部分供养0人,非财政供养0人。
离退休人员 17人,其中: 离休 1人,退休16人。
车辆编制5辆,实有车辆9辆。从公车平台调剂2辆执法执勤车,实际使用车辆11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18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2900954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1592953元,政府性基金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元,事业收入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元,其他收入0元。上年结转1308001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2900954元,其中:本年收入11592953元,上年结转收入1308001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1592953元(本级财力11036953元,专项收入56000元,执法办案补助500000元,收费成本补偿0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元。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2900954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1592953元,其中,基本支出7436953元,项目支出4100000元。
(一)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1592953元,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25787元和节能环保支出10467166元。按功能科目分组具体如下:
1.2080501归口管理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3600元,主要用于局机关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2.2080502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73325元,主要用于市环境监测站离休人员工资、护理费及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3.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048862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
4.2110101行政运行3518543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2759643元、商品服务支出(机关日常运行)758300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00元(独生子女奖励)。
5.2110107环境保护许可200000元,主要用于保山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6.2110199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2419944元,主要用于保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319884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0元(独生子女奖励)、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环境统计污染减排工作400000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200000元、环境监管执法应急工作300000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200000元、污染源普查工作1000000元。
7.2110401生态保护1300000元,主要用于开展生态市创建工作。
8.2111101环境监测与信息2528679元,主要用于保山市环境监测站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公用经费。
9.2111102环境执法监察500000元,主要用于环境违法案件查处。
(二)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情况
1.基本支出7492953元
(1)301工资福利支出6294665元,其中基本工资2479188元、津贴补贴2201628元、奖金101727元、绩效工资46326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048862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发放和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2)302商品服务支出1123763元,其中办公费72500元、水费13600元、电费33000元、邮电费11300元、物业管理费26000元、差旅费51000元、会议费5000元、培训费5000元、公务接待费9600元、劳务费98000元、工会经费180042元、福利费57741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5000元、其他交通费用337050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78930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正常运行。
(3)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4525元,其中离休费73325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200元,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奖励及离休人员离休费。
2.项目支出4100000元
(1)302商品服务支出3990000元,其中办公费259000元、印刷费290000元、电费30000元、邮电费79200元、差旅费767000元、会议费63000元、培训费140000元、公务接待费65000元、劳务费238800元、委托业务费195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8000元,主要用于项目工作的开展。
(2)310资本性支出110000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110000元,主要用于生态市创建、市级环境监管执法应急工作、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环境统计污染减排工作中环保设施设备及办公设备购置。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332600元,比上年预算减69400元,同比下降17.26%。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安排因公出国(境)费0元,比上年预算增(减)0元,同比增长(下降)0%。原因分析说明:两年来未申报因公出国出境人员。
(二)公务接待费
安排公务接待费79600元,比上年预算减12400元,同比下降13.48%。变动原因分析说明:2017年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公务接待费支出80296元比上年支出83368元减少3072元,因此2018年预算比上年预算减少12400元。
(三)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及购置费
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及购置费253000元,比上年预算减57000元,同比下降18.39%,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增(减)0元,同比增长(下降)0%,变动原因分析说明:两年来没有购车计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3000元,减57000元,同比下降18.39%,变动原因分析说明:因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及购车改革,所以预算减少。
六、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部门没有列入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注明:本单位不涉及此项预算指标)
七、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3个,采购预算资金710000元。
八、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增加,原因为人员工资调整。
(二)基本支出中商品服务支出核定标准提高。
公务费核定由每人年均3800元变为6650元,按2017年11月在职人数核定,主要用于局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印刷费、水电费等开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核定由每车年均25000元变为35000元;在职人员福利费核定每人月均2.2元;职教工会费核定在职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的3.5%;退休公用经费核定退休人员由每人年均400元变为600元。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3.项目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
5.三公”经费预算: 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从年初预算批复中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预算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我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邮电费、水费、电费、会议费、劳务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等机关运行经费761900元,比上年预算增95900元,同比增14.40%,占基本支出10.17%,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公务费核定由每人年均3800元变为665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核定由每车年均25000元变为35000元;在职人员福利费核定每人月均2.2元;职教工会费核定在职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的3.5%;退休公用经费核定退休人员由每人年均400元变为600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鉴于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需在完成2017年决算编制后才能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因此,将在公开2017年度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部门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