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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7日 17:04  浏览:  作者:  来源: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打印正文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保环联发〔2018〕1号


 

关于开展全市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园区环保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为加强全市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

对全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个体诊所。

(二)检查内容

1.法律、法规履行情况,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申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环境和个人剂量监测、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等。

2.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及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放射性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及台帐、档案的落实情况等。

3.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和布局、辐射防护设施、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贮存设施、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放射性衰变池、放射性废物暂存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二、检查方式及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究部署(4月1日~5月10日)

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专项检查文件,正式启动全市医疗机构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各园区要按照要求启动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5月11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各园区全面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召开动员会议,要求各医疗机构开展自检自查,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对检查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明确限期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6月30日前上报阶段总结。

第三阶段:抽查检查(7月1日~8月1日)

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各园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确保专项检查得到落实。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8月1日~8月30日)

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各园区要认真组织落实,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回头看”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到位,保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率达到100%。整改落实情况于8月30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局。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表、整改通知书、总结报告等书面材料存档管理。

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于8月1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工作总结。

三、组织领导

市环境保护局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武立辉  市环境保护局  副局长

副组长:王开福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副主任

   黄永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执法局  稽查专员

成  员:吴明辉  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科  科长

   杨新华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执法局  医疗卫生监督科  科长

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医疗机构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对各县(市、区)、各园区专项检查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全市检查工作总结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各县(市、区)、各园区要结合实际,成立医疗机构辐射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园区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检查的范围、内容进行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照云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和技术程序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三)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4日 

 




主办: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运行管理:保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话:0875-2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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