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污染源普查对象: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7〕4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保政发〔2017〕36号),我市按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辖区内有污染排放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排放情况等。
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保护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收集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保密,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不作为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罚的依据。
普查期间,普查人员上门登记可能会给您增添一些不便,在此,我们表示歉意。请各普查对象消除疑虑,积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的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感谢您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配合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监督电话:0875-2191025
保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