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字〔2017〕2号
云南保山槟榔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5066253XT
法定代表人:杨思锋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猴桥镇
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交办,云南保山槟榔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松山河口水电站”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0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会同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保山槟榔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松山河口水电站”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和调阅相关资料,发现该电站于2006年11月3日取得环评批复,于2011年6月投入试运行后,到目前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环许准〔2006〕163号)1份、《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0〕54号)1份、2016年12月20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6年12月20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6年12月20日《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29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9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6〕20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松山河口水电站运行。在该电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恢复运行。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