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字〔2017〕5号
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098532113
法定代表人:陈逸林
地址: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达丙村
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23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会同昌宁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对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硅冶炼厂进行日常监管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洗矿废水进入沉淀池沉淀后,排放水质浑浊,经执法人员当场对综合废水排放口进行取样,送昌宁县环境监测站进行水质监测,根据2017年3月14日昌宁县环境监测站《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水质监测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17〕024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7 mg/L、悬浮物浓度为332 mg/L,分别超过《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60 mg/L、悬浮物70mg/L)的0.95倍、3.74倍。
以上事实有2017年2月23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记录》1份、2017年2月23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2月23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2017年3月14日昌宁县环境监测站《昌宁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水质监测监测报告》(昌环监字〔2017〕024号)1份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告字〔2017〕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告字〔2017〕4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7〕9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五倍罚款,经核算你公司2017年3月份应缴纳排污费2060.65元,处罚款共10303.2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佰零叁元贰角伍分。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悬浮物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治理,限于2017年6月1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昌宁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昌宁县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