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字〔2017〕10号
腾冲县腾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53560037P
法定代表人:李正明
地址:腾冲滇滩河云峰村小龙河
腾冲县腾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7日,云南省省委、省政府第四环保督察组成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是你公司选矿车间建在小龙河旁,环保设施简陋,尾矿废水通过自然沟渠进入尾矿库,存在严重的跑冒漏滴现象;二是你公司在腾冲滇滩河云峰村小龙河河旁堆放大量尾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环保措施,造成尾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大量流失、遗撒;三是你公司私自设置管径0.6米、长6米的水泥排污暗管至腾冲滇滩河云峰村小龙河,现场留有排污痕迹。腾冲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暗管排放口取样进行水质监测,根据2017年9月19日腾冲市环境监测站《腾冲县腾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监测》(腾环监字〔2017〕-019号)报告显示,临时尾矿废水收集池水泥管(暗管)外积水中锌、砷含量大于尾矿废水排入自然沟前废水(临时尾矿废水收集池废水)。
2017年9月18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腾冲市环境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再次进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收集。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7日《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09-07-08号)1份、2017年9月7日《环境保护督察组调查询问笔录》(〔2017〕09-07-09号)1份、2017年9月7日《现场取证照片》3份、2017年9月19日腾冲市环境监测站《腾冲县腾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检测报告》(腾环监字〔2017〕-019号)1份、2017年9月18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9月18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和其他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30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7〕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告字〔2017〕9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7〕20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暗管,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的。”的规定。
1.责令你公司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小龙河旁的堆放的尾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矿贮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中Ⅰ类场标准进行规范建设。
2.处罚款7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
(三)针对你公司选矿车间建在小龙河旁,环保设施简陋,尾矿废水通过沟渠进入尾矿库,存在严重的跑冒漏滴现象。
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对尾矿废水排放渠进行砌筑,严禁尾矿废水进入外环境,同时加强日常管理。
(四)以上罚款合计17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柒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制定整改方案,限于2017年10月30日前拆除暗管,同时清理小龙河旁的堆放的尾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中Ⅰ类场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尾矿贮存场。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腾冲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