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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03日 11:11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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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时间

1、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受理、审查、实地踏勘拟选厂址、出具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意见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②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③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

④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⑤县(区)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⑥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采纳说明;

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自接到环评报告之日起(1)报告书60个工作日内审批;(2)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审批;(3)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审批。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受理、审查、实地踏勘拟选厂址、出具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意见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②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③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

④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⑤县(区)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⑥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采纳说明;

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自接到环评报告之日起(1)报告书60个工作日内审批;(2)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审批;(3)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审批。

3、跨县(区)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受理、审查、实地踏勘拟选厂址、出具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意见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②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③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

④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⑤县(区)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⑥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采纳说明;

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自接到环评报告之日起(1)报告书60个工作日内审批;(2)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审批;(3)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审批。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新、扩、改建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及落实其他环保措施。试生产前提出试生产申请,试运行3个月后,申请竣工验收监测,填报“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竣工验收申报表

①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③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工程验收报告、“三同时”环境监察报告等资料);

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⑤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含审批建设内容)。

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试生产审查决定或安排竣工验收。

5、市级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

企业按要求定期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数据,经审核,合格者予以年检登记;新申报者,按总量控制原则发放许可证。

①排污申报登记表

②当年监测报告

③环境监察报告

④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检表

⑤许可证副本

年检登记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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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运行管理:保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话:0875-2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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