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范围 | 办事程序 | 申报资料 | 承诺时间 |
1、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 受理、审查、实地踏勘拟选厂址、出具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意见 |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②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③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 ④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⑤县(区)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⑥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采纳说明; 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自接到环评报告之日起(1)报告书60个工作日内审批;(2)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审批;(3)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审批。 |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 受理、审查、实地踏勘拟选厂址、出具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意见 |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②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③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 ④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⑤县(区)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⑥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采纳说明; 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自接到环评报告之日起(1)报告书60个工作日内审批;(2)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审批;(3)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审批。 |
3、跨县(区)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 受理、审查、实地踏勘拟选厂址、出具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意见 |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②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③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 ④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⑤县(区)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⑥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采纳说明; 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自接到环评报告之日起(1)报告书60个工作日内审批;(2)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审批;(3)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审批。 |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 新、扩、改建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及落实其他环保措施。试生产前提出试生产申请,试运行3个月后,申请竣工验收监测,填报“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竣工验收申报表 | ①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③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工程验收报告、“三同时”环境监察报告等资料); 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⑤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含审批建设内容)。 | 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试生产审查决定或安排竣工验收。 |
5、市级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 | 企业按要求定期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数据,经审核,合格者予以年检登记;新申报者,按总量控制原则发放许可证。 | ①排污申报登记表 ②当年监测报告 ③环境监察报告 ④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检表 ⑤许可证副本 | 年检登记1个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