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保环发〔2017〕123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开展2017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园区环保分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扎实做好201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符合国家审核要求,现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7〕22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1、环境统计是环保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及相关科室要相对固定统计报表填报人员,涉及统计人员变更的县(市、区)、园区,要做好统计工作的交接,并积极参加各级环保部门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及时提高环境统计业务水平,保证我市统计数据质量。
2、在环境统计软件不断变动情况下,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认真负责,及时推进。按照各级环保部门的新要求及时调整统计方式,填报表格等,确保2017年统计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上报时间和要求
为满足“十三五”环境管理需要,环保部组织开发了“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对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其分为《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和《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该系统环保部门需通过专网联网报送和审核,企业通过外网连接填报,201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按照上述两个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环境统计报表填报要求
1、确认企业名录。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要求》的筛选调整原则,结合2017年新建项目和永久关停企业情况,适时调整本年度环境统计对象;按照省环保厅对《环境统计报表制度》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需“先入库、后调查”,通过名录库系统(专网)于2017年12月23日前完成辖区范围内(园区环保局与县区环保局做好工作对接)的调查企业名录信息更新和确认工作(登录名为行政区划代码 密码ht2017)。
2、数据信息填报。审核环境统计报表及填报“十三五”环统软件时,应指导企业在网络系统中完整填写企业所属行业的全部报表,确保数据逻辑合理。并于2018年3月6日前通过 “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完成县区级数据填报、审核与提交,按省环保厅具体要求编制纸质版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县级上报数据需包括所有基表数据和综合年报表,同时上报各县(市、区)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工作总结、技术分析报告和综合报表。2018年的重点排污单位季度直报数据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网直报的方式上报,同时报送领导签字确认的纸质版工作总结等报告。
(二)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填报要求
2017年度《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环境管理统计相关数据、表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和各相关科室按要求自行组织填报, 2018年3月28日前报市局各对应科室审核;各科室于2018年3月30日前,与省环保厅对应处室对口核实数据,并补充市级相关数据,通过“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汇总市、县两级数据形成全市完整的数据后经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上报。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切实做好统计任务分解、上报等工作,保证环境统计报表的质量,做到按时填报、审核和提交;各园区环保分局负责指导企业填报环境统计报表,通过园区审核的环境统计数据报至企业所在县(市、区)环保局,由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纳入全县(市、区)环境统计进行汇总后上报市局。
(二)市、县(市、区、园区)环保部门均要组织总量、污控、环评、监察、监测、固废等专业部门,按《环境统计技术要求》对本级上报的环境统计综合年报结果进行汇审。审核要充分考虑数据的完整性、逻辑性,参照监测、管理等相关数据,对主要污染物(COD、NH3-N、SO2、NOX)、烟(粉)尘、总氮、总磷等排放量大、规模大、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逐一进行重点审核。
(三)请市土壤办和市固废管理中心与省环保厅对口处室对接,负责审核全市废水、废气中重金属产生量和排放量,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利用、贮存、排放等情况,将审核后的全市和各县(市、区)《各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综100表)和《各地区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综101表)中重金属、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数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基本情况》(基503表)及其它所涉及的基表、综表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至市局污控科。
(四)环境统计数据填报工作期间,市环境监测站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我市环境统计工作。合理安排统计人员其它工作,确保满足统计工作时间要求,认真承担2017年环境统计年报的市级数据填报、审核、汇总、技术分析和后续的整改工作,并将2017年环境统计年报的技术分析报告提交至市局污控科。
四、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
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认真研究环保部印发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在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基础上,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原则,确定本辖区内的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点之前上报领导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