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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划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0日 12:41  浏览:  作者:  来源:保山市人民政府  打印正文

 

保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保政发〔2018〕4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划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18〕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水长工业园区、保山工贸园区、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按照市级30%、县(区)和园区70%的比例分享;对腾冲市(含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按照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要求,全额留归腾冲市(含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级不参与分享。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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