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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15:43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一、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二、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 

三、严禁插手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五、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六、严禁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 

七、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活动 

八、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违反以上禁令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以上禁令,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禁令从2003年3月27日起施行。 

本禁令由云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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