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积极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各项工作要求,通过建章立制补短板、压实责任促整改,将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了分解认领,并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形成了“环保一盘棋、人人有责任”的工作氛围。
该县通过印发《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环保、发改、工信、教育、公安、监察等31个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一一明确,涉及环保制度建设、执法检查、宣传教育、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方方面面,强调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也将驻龙企事业单位纳入履行环保工作职责的范围,对其加强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监督检查等提出要求,明确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此外,该县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成立了由县委书记和县长任组长的龙陵县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察。出台《龙陵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24种须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情形,以及采取的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方式,并将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评价和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进行终身追究。
同时,由县纪委、县监察委对各乡镇、各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对各级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举报,积极与组织人事、环境保护、司法等部门配合,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对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包庇袒护、妨碍调查以及整改进度迟缓、阻碍整改和整改不力的,认真查实,严肃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迁就,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