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高环罚字〔2017〕5号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项目经理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继琪
地址:隆阳区蒲缥镇黄土坡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30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对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项目经理部老红坡隧道出口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老红坡隧道出口施工现场,因道路原因设置弃渣转运场,转运场弃渣进入烂澡河河道。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30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7年8月30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8月30日《现场影像证明》2份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6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高环听告字〔201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书》。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申辩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7〕4号)、《保山市环保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送达回证》(保高环送〔2017〕7号)、《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关于对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项目经理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专题会议记录》以及你公司《申辩书》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倾倒弃渣在烂澡河边造成烂澡河河道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将进入烂澡河河道的弃渣清除,清空转运场并设置必要的拦挡设施,对下游生态进行修复,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倾倒弃渣在烂澡河边造成烂澡河河道污染”的问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进入烂澡河河道的弃渣清除,清空转运场并设置必要的拦挡设施,对下游生态进行修复,限于2017年11月24日前完成整改。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高黎贡山旅游渡假区管委会财政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保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