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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字〔2017〕12号)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9日 14:20  浏览:  作者:  来源: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打印正文

 

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字〔2017〕12号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113123242G

法定代表人:崔跃华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祥云路169号5楼1单元1002号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2017年10月10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老红坡隧道2号横洞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老红坡隧道2号横洞配套搅拌站的冲洗罐车废水、残留混凝土直接倾倒在老红坡隧道横洞弃渣场,废水、混凝土直接流入弃渣场旁的浪枣河。

以上事实有2017年10月10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7年10月10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2017年10月10月《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2份和其他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光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4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7〕11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7〕25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废水、混凝土直接流入弃渣场旁的浪枣河”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浪枣河边的混凝土;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废水、混凝土直接流入弃渣场旁的浪枣河”的问题,限期清理浪枣河边的混凝土,限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整改。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4日

 




主办: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运行管理:保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话:0875-2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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