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改字﹝2016﹞3号
姓名:聂继强
公民身份证:53300119911120035x
详细住址: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郎义村6社
2016年11月1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在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郎义村6社的危险废物矿物油(HW08)收购点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废物矿物油收购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废矿物油(HW08),在隆阳区板桥镇郎义村6社贮存废矿物油(HW08)2吨,可获利400元。
以上事实有2016年11月1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6年11月12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6年11月12日《现场照片说明》(2份)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收购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要求限期改正:
立即停止经营,禁在该收购点贮存危险废物矿物油(HW08)等危险废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收购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及证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