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字〔2016〕6号
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784640697G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老营街
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1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会同隆阳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顺和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 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1#硅冶炼炉除尘设施布袋破损,部分烟尘外排;二是2#硅冶炼炉电极套筒与烟罩缝隙过大,有烟尘外漏现象。
以上事实有2016年11月11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6年11月11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6年11月11日《现场照片说明》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6年11月17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经我局研究决定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6〕6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6〕15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1#硅冶炼炉处以拾万元(100000.00)罚款。
(二)责令对2#硅冶炼炉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限为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1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1 #硅冶炼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对2#硅冶炼炉存在问题进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