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字〔2017〕9号
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19492536D
法定代表人:沈仕丽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34层3406号
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7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保山市环境监测站《腾冲市腾越水泥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季度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7〕-052号),对你公司负责运维腾冲市腾越水泥有限公司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期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实,确认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窑尾布袋收尘器后自动监测设备测试的二氧化硫浓度平均值为125mg/m3,监测站测试的二氧化硫浓度平均值为163mg/m3,相对误差为-23.3%,已超出国家技术误差范围±20%。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7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7年6月23日保山市环境监测站《腾冲市腾越水泥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季度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保环监字〔2017〕-052号)1份、《腾冲市腾越水泥有限公司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联网系统技术服务合同书》1份和其他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5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告字〔2017〕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告字〔2017〕8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7〕18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腾冲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和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