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高环罚字〔2017〕3号
保山大红坡亚热带经济作物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385483XC
法定代表人:杨金能
详细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大红坡
保山大红坡亚热带经济作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产1500吨咖啡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15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发建设的“年产1500吨咖啡豆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在隆阳区环保局申请登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隆环登〔2013〕76号),于2014年4月20日建成投产,但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15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8月15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8月15日《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8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高环听告字〔2017〕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高环听告字〔2017〕3号)、《保山市环保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送达回证》(保高环送〔2017〕5号)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拟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运营,限期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并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立即停止运营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运营,在未取得环保验收批复和建设完成配套的环保设施之前不得恢复运营。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高黎贡山旅游渡假区管委会财政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环保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环保罚没收入”。)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初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环保分局
201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