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三、四、五条;
4.《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2.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
3.建设单位自查认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
4.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认为该项目具备验收条件;
5.达到环评文件及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现场验收合格,公示后公众无反对意见。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验收申请报告1份;
2.验收汇报材料5份;
3.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5份。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试生产期间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编制汇报材料-→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市环保局现场验收-→验收意见公示一周-→市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及地址: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0日内
承办人员:
陈怡
联系方式:
0875-2191015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办理费用:
行政许可免费
服务承诺:
公平公正,办事规范,主动热情,文明服务,及时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