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年检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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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涉及工业污染项目,造成市内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或总量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3.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4.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5.排污单位取得由环境保护监测部门提供的当年污染源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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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一、核发排污许可证所提供材料 1、申请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现场查验、提供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现有排污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原件(新申请不需提供)。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4、企业概况及环境保护情况简介,主要包括:(1)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安评报告 (2)生产平衡图 (3)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图 (4)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 (5)未来5年内企业生产改进及发展计划 (6)总平面布置图 (7)环境管理计划 (8)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9)近三年年检资料(新申请不需提供) (10)填表说明 (11)近三年的监测报告。 5、县(区)环保局出具的总量指标意见(加盖公章2份)。 6、新建项目还需要提供:(1)可研报告及批复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 (3)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批复一式二份。 二、年检排污许可证所提供材料 1、许可证原件(正本和副本);2、符合规定的年检监测报告;3、本年度所有环境监察记录;4、排污单位内部日常环境管理记录;5、按时缴纳排污费的凭据;6、经修订的环境管理计划;7、许可证规定及上一年度年检时要求本次年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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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县(区)环保部门领取并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提交县(区)环保部门签署审核意见--送保山市环保局受理--保山市环保局污控科组织有关人员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企业到县(区)环保部门领取《排污许可证年检表》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县(区)环保部门初步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送保山市环保局受理--保山市环保局污控科组织有关人员对《排污许可证年检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市环保局年检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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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费用 | 免费 |
办理机构及地址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联系电话:0875-2191021(兼传真),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