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市编办审查同意,现向社会进行公布。
监督电话:0875——2191006
保山市环保局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表
实施机关 | 序号 | 行政审批名称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 1 | 辐射安全许可 |
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
4 | 排污许可 |
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辐射安全许可 |
内部审批项目 | ||
实施机关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 |
审批依据 | 名称、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条文 | ||
审批条件 |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目录及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或备案后; 2.建设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 3.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5.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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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报告书(表):受理项目——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确定编制环评报告书(含大纲)、表——编制环评大纲或报告书、表——环评中心技术审查——环评中心出具技术评估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县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在各项审批条件完备的条件下答复或出具行政许可。 2、登记表:受理项目——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确定填写登记表——在各项审批要件完备的条件出具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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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12个工作日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 |
受理地址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223739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 2.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联系电话:0875-2191011(兼传真),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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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内部审批项目 | ||
实施机关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 |
审批依据 | 名称、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七条第三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条文 | ||
审批条件 | 1、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2、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3、危险废物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接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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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提交县(区)环保部门签署审核意见——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查资料——征求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
审批时限 | 12个工作日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 |
受理地址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223739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 2.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土壤环境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75-2191039(兼传真),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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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内部审批项目 | ||
实施机关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 |
审批依据 | 名称、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条文 | ||
审批条件 |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目录及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或备案后; 2.建设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 3.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5.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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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报告书(表):受理项目——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确定编制环评报告书(含大纲)、表——编制环评大纲或报告书、表——环评中心技术审查——环评中心出具技术评估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县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在各项审批条件完备的条件下答复或出具行政许可。 2、登记表:网上注册——提交资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出具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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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12个工作日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 |
受理地址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223739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 2.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科,联系电话:0875-2191015(兼传真),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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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排污许可 |
内部审批项目 | ||
实施机关 |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 |
审批依据 | 名称、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云环控发[2001]806号)第四条 |
条文 | ||
审批条件 | 1.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造成市内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 2.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3.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或总量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4.建设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已投入试运行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5.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6.排污单位取得由环境保护监测部门提供的当年的污染源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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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网上注册并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环保部门进行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 |
审批时限 | 12个工作日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 |
受理地址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联系电话:0875-223739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 2.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科,联系电话:0875-2191021(兼传真),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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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