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保政发〔2017〕37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7〕48号),加快推进全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放权市场
(一)规范许可通用目录,逐一对照《云南省行政许可通用目录》,编制市、县两级许可通用目录。做到能精简一律精简、能下放一律下放、可归并一律归并,实现市级保留许可项目更优,各县(市、区)保留许可项目数量相当、要素一致、设置科学。(市编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涉及审批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清除变相审批。清理权责清单中的“其他权利”,规范管理涉及审批、核准等作为事前审批形式实施的事项。(市编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全面加快审批速度,大幅提升审批效率
(三)规范保留许可事项的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行政许可项目全覆盖编写《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实现市、县两级标准基本一致。全面规范审批时限、审批流程、审批报件等要素。(市编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涉及审批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编制出台内部审批事项清单,实现市、县两级清单要素一致,县(市、区)数量相当、要素一致,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内部审批权力。(市编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五)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优化管理网上审批系统,将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和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项目可并联审批的事项一律实行并联审批,入驻园区和重大招商引资的项目并联审批时限由6个月压缩为3个月。(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证照同办”“一照走天下”
(六)推进“市场准入类行政许可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改革,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安全、资源保护、公共环境、生态安全、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和公共健康外的市场准入类许可项目交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实施审批,原审批部门做好审批指导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编办、工商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
(七)清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项外,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取消生产许可;能够通过认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转为认证。确需保留的许可事项,要优化审批程序并制定清单向社会公布。(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
(八)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确保与全国全省同步实施。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开通企业登记网上办理通道。加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建立更加宽松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市工商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统筹,精简投资报件评价评估
(九)清理授权(委托)园区审批事项,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确保授权完整到位,实现园区“一站式”审批服务。全面整治各类规划冲突、审批脱节、互为前置等现象。实行集中评估论证,一个园区内除重特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节能评估外,一律实行集中评估论证,实现“一园区一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务局、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落实,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五、打破中介垄断,规范涉企收费
(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完善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优化清单要素,取缔不合法、不合理中介服务,实现市级保留事项更优,县(市、区)保留事项数量相当、要素一致。清理中介服务机构,厘清中介机构获得源头,实现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市编办、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涉及审批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十一)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编制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补贴、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涉企保证金等目录清单。大力整治涉企收费,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十二)规范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收费项目,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六、实现政务服务“一张网”,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十三)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功能,严格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四进中心”工作要求,所有网上审批运行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推行监督服务一体化,实现全程监督。(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十四)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行政服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完善网上办事功能、细化网上办理事项、简化优化网上办理申报要件,实现网上可申报预审的二级办理深度事项达到40%以上。(市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审批项目办事指南及业务手册编制)
(十五)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向社会开放。及时公开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逐步打破部门信息共享壁垒,各部门信息逐步实现向政务网开放相关信息数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公安局、工商局、民政局、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推进)
七、优化重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加快推动项目落地
(十六)压缩核准时限,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中介服务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规范核准报件,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手续外,核准机关不得要求企业提交其他材料,项目申请书由核准机关提供示范文本,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备案管理项目要精简和明确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和信息。非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化审批流程,对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安全监管等重点部门要明确审批顺序、审批方式,对涉及相同内容的材料要进行统一规范,实现一套材料通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林业局、水务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
八、提高政策透明度,营造公平营商办事环境
(十七)出台因环境保护、去产能等需要的区域限制类投资项目清单,针对军事设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等制定区域负面清单。落实省、市促进民间投资的配套政策措施,清除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建立市场体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市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
(十八)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公布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以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为基础,逐步实现办理个人事项“一证走天下”。(市编办牵头,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
(十九)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放管服”(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专栏,将“放管服”改革信息全方位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年度公布政府财政支持补贴企业的项目范围、扶持对象、资金数额以及获得支持的资格条件、办理机构、批准情形、办理流程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编办、财政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监管责任
(二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17年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全面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以工商登记数据为基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查事项要实现全覆盖。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市编办、工商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十一)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强化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市民政局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
十、加大督查和宣传力度,提高改革的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接入“12310”全市“放管服”改革监督举报和投诉受理电话,建立“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机制,对“放管服”改革适时进行专项督查。(市编办、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十三)将“放管服”改革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任等培训内容。完善“放管服”改革宣传机制,在电视台、报纸、新闻网站等专题宣传改革动态、典型经验等内容,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新闻办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