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1.《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至二十二条;
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三十四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七至十二条;
5.《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第三、四、六、八条。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一式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报批稿)一式5份(报告书须附简本一式5份),电子文档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意见5份(登记表除外);
4.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一式5份(有行业主管部门);
5.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须说明具体指标来源)一式5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以上提交的相关文件必须至少有一份为原件,其余可为复印件)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确定环评形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将报批申请及全部材料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下达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市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报告书20日内、报告表15日内、登记表10日内
承办人员:
陈怡
办理机构及地址: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科,联系电话:0875-2191015(兼传真),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办理费用:
行政许可免费
服务承诺:
公平公正,办事规范,主动热情,文明服务,及时高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工作程序